脱虚向实下金融租赁发展的政策逻辑 发布时间: 2017/5/8 15:05:59   浏览次数 :

当前经济金融形势下,金融租赁面临的挑战与机遇


金融租赁将面临融资总量受限、融资成本高企的挑战


近年来非银行金融机构对银行债务迅速攀升,特别是2016年非银行金融机构对银行机构新增负债高达8.9万亿元,增速迅猛。一方面,非银行金融机构对加杠杆会挤占实体经济的信贷资源,在信贷总量基本稳定的情况下,2016年实体经济部门对银行的债务净融资量从2015年的11万亿大幅下降至5.3万亿元。另一方面,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端往往并非实体经济,主要流向了股市(2015年)、债市(2016年),仅少量资金在层层流转后才流入实体经济,大大提高了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这种现象,既是银行“信贷配给”理论描述中银行主动选择利率上限压缩利润回避风险的一种表现,也是资金脱实向虚“竞底”出现资产荒的无奈,全社会杠杆率与实体经济回报率“一升一降”,导致信贷投放对实体经济的拉动作用减弱,金融风险积聚。


鉴于这种形势,2017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将防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这些天市场上关于收紧资管业务、压缩理财资金链条、统一规范资管业务杠杆率、打破刚性兑付的消息还在沸沸扬扬,非银行金融机构继续加杠杆的趋势在一定程度上被遏制将是大势所趋。同时,稳健中性的货币政策也将使非银行金融机构面临更大的利率上行压力,特别是在近2个月债市出现波动后,央行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的价差效应更加明显,中小银行机构的融资成本明显上升,对非银行金融机构传递成本压力加大。由于实体经济回报率较低,且非银行金融机构对实体经济的议价能力不强,在社会融资成本总体稳定的格局下,“加息”成本将更多的被非银行金融机构承担。总体上,金融租赁也面临着融资总量受限、融资成本高企的困难。但是金融租赁也面临这非常好的结构性机会,随着PPI不断回升企稳,由于金融租赁与实体经济的联系比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更加紧密,生产部门利润回升将对金融租赁的盈利能力形成正向刺激。


政策导向促进金融租赁专注融物主业


金融租赁主要有四个赢利点,分别是利差收入、服务收入、余值收入和节税收入。目前我国金融租赁的主要收入来源为利差收入和节税收入。从政策导向看,近来出台的政策,意图通过丰富融资来源扩充利差收入,建设完善交易市场补足服务收入和余值收入短板,弱化售后回租节税优势引导金融租赁差异化竞争,回归融物主业。


一是多措并举丰富金融租赁资本优势和负债优势。《指导意见》提出,“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上市和发行优先股、次级债,丰富金融租赁公司资本补充渠道。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通过发行债券和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2016年底,监管部门领导在银行业例行发布会上指出,“银监会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与会内相关部门多次协调沟通,现已下发关于金融租赁公司发行二级资本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支持金融租赁公司通过发行二级资本债券,缓解资本约束压力,增强公司发展后劲。”同时,监管部门支持金融租赁公司通过资本市场补充资本,已批准三家公司分别赴香港H股上市、在A股上市、在新三板挂牌,并首次支持金融租赁公司引进中长期保险资金。


二是建设完善租赁物交易市场。《指导意见》指出要“推动建设租赁物二手流通市场,拓宽租赁物处置渠道,丰富金融租赁公司盈利模式”。目前金融租赁公司对不良资产的处置较为单一,对于“收回再租”的方式,对金融租赁公司的专业化和租赁物流动性要求较高,如果金融租赁公司在某一领域只有少数客户,那么搜寻客户的成本将非常高昂,资源再配置难度较大,甚至不得不采用银行清算视角去折价处理不良资产。建立完善二手流通市场,将大大增加租赁物的流动性,实现同一行业内跨机构的资源再配置,将大大提高资源再配置的效率。


 


三是金融租赁节税优势被弱化,特别是售后回租受较大影响。《指导意见》中对税收方面的表述为“鼓励金融租赁公司利用境内综合保税区、自由贸易试验区现行税收政策和境外优惠政策”和“落实金融租赁税收政策,切实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并未提出明确的税收优惠。实践中,国家财税部门于2016年3月颁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将金融业全面纳入营改增。其中,售后回租业务视同贷款服务,税率从17%降至6%,租赁公司售后回租税负下降,但同时规定下游企业不能作为进项抵扣,承租人实际融资成本上升,租赁公司资产端较银行贷款等的节税优势明显下降。鉴于我国金融租赁超过七成的业务为售后回租,业务受到的冲击可能较大。


金融租赁自身发展可能面临的瓶颈


一方面,金融租赁行业发展空间很大,但资本金缺口也较大。市场普遍看好金融租赁的发展前景,在欧美发达国家,租赁资产占全社会固定资产的比例(租赁渗透率)为15%~30%,而我国租赁渗透率仅为5%。基于金融租赁规模占租赁行业资产规模的四成左右估算,金融租赁的行业规模应超过10万亿元。监管要求2018年以后金融租赁公司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0.5%,那么对应的资本金超过1万亿元,适应行业发展的资本补充压力较大。同时,监管还要求商业银行对金融租赁借款的风险权重参照一般工商企业,为100%,且金融租赁拆借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0%,进一步限制了银行机构向金融机构融资的意愿和金融租赁公司流动性管理的资金承载能力。


另一方面,“类信贷”业务的套利空间容易是金融租赁长久陷入银行的影子。金融租赁兼具融资融物的功能,但就目前的行业发展情况而言,金融租赁更多的是发挥融资功能,特别是其业务无地域限制、无行业限制,结构设计灵活,部分业务成为股东银行或其他机构为地方政府平台和房地产的限制性领域融资的通道,涉嫌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有些金融租赁公司甚至形成了依赖利差的“类银行”信贷的盈利模式。虽然在发展初期,套利业务低风险高回报的方式有利于机构规模扩张,但长此以往将使金融租赁失去专业化、特色化的经营优势。


对行业发展的建议


一是金融赁发展要回归本源,坚持做好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金融租赁公司要立足融资租赁本质,规范开展售后回租业务,完善租赁物选择标准,增强租赁物管理能力。应充分利用经营性租赁资产在出租人的资产负债表内核算、提升经营效率等方面的优势,结合实体企业需求,积极开展经营性租赁业务,帮助承租企业降低资产负债率。牢牢把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机遇期,突出对接生产端的行业优势,盘活沉淀资产,助力企业升级转型。创新服务模式,对接“一带一路”战略,服务我国大型装备制造业“走出去”,积极开拓海外市场。


二是防止监管套利及资金空转,发挥特色优势提升行业竞争力。以长远战略眼观做好公司、行业发展规划,转变“冲规模、赚快钱”的发展冲动,与银行机构开展差异化竞争,提高行业竞争力,减少通道业务和类信贷业务,优化交易结构设计,缩短融资链条,从利差收入向经营性租赁收入、残值处置收入拓展,力争摆脱银行的影子。充分发挥逆周期优势,利用好促进行业发展的政策,特别是提升融资能力和资本补充能力,为进一步发展做好积淀。


文章来源:银行家